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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肃文物保护条例今起施行:先考古后出让,还点了简牍彩陶这些研究方向

新修订的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,由原43条调整为37条,明确新发现文物三个月内纳入管理体系,严格落实先调查后建设、先考古后出让制度,并支持石窟寺、长城、敦煌文献、简牍、彩陶等特色资源研究。

修订后有哪些变化

据甘肃日报11月1日消息,由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6年9月23日修订通过的《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》自11月1日起施行,修订后由原43条调整为37条。作为我省文物领域首部综合性地方性法规,条例自2005年颁布实施、2010年修正以来,在强化文物保护管理、推动文物资源合理利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,此次修订把多年实践中形成的成熟政策与务实举措上升为法律制度。

几条硬约束

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与部门监管责任,将文物保护纳入地方发展规划、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,明确新发现文物须在认定后三个月内纳入管理体系。针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、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、地下及水下文物保护等薄弱环节,细化登记建档、定期遴选公布、建设管控等举措。条例强化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刚性管控,严格落实先调查、后建设与先考古、后出让制度,坚守不改变文物原状、最小干预原则,压实文物消防安全责任;同时规范馆藏文物管理,明晰文物发现处置流程。

与研学直接相关的两条

对研学从业者而言,有两点值得留意。其一是研究导向:条例提出组织开展石窟寺、长城、敦煌文献、简牍、彩陶等本省特色文物资源的研究活动,系统推进陕甘、陕甘宁、长征、西路军等革命文物片区的革命历史与革命文化研究——这等于把甘肃研学最核心的几类课程资源写进了法规支持方向。其二是社会参与:条例在保护优先前提下,明确多种路径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。研学机构与基地若能把自己的课程与保护性利用挂上钩,比如参与长城保护、简牍整理、彩陶技艺传习,合规空间会更清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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